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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2008-09-04

关于印发《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公证处、法律援助中

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现将《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办法》、《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抄 送: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区委政法委、区人大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赵福东书记、张铁炎副区长

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2008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麓区司法局是岳麓区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依法管理、指导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二)依法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工作;

(三)依法管理、监督和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工作和警务工作;

(五)依法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执法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协调本局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签发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区人大、区政府、市司法局下达的执法任务;

(五)主持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集体讨论,签署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

(六)审定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四条 副局长是其分管工作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人,主要执法职责为:

(一)组织提出分管工作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分管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协助局长组织分管部门执行区人大、区政府、市司法局下达的执法任务;

(四)参加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

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具体职责分别由局机关各部门承担,科长是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内容按《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内容一览表》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持证上岗和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执法能力及考核评议结果将作为任免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附:《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内容一览表》


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内容一览表

责任部门

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执法责任内容

直接责任人

行政执法

监督室

普法宣教科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2、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

3、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标准(试行)

4、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5、有关部颁规章

6、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五五”普法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12、司法部有关规章

13、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依法开展、管理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协调、开展全区依法治理工作

3、宣传司法行政部门法

4、组织管理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汇编工作

6、管理本局行政执法证件

陈 婷

法律

援助

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法律援助条例

3、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的规章

1、依法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会同律师管理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注册工作

刘宁益

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内容一览表

责任部门

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执法责任内容

直接责任人

公证律师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司法部有关律师公证管理工作的规章

1、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其从业人员的年检注册

2、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执业

3、依法认定法律事务、律师、公证处,公证员过错责任,调解行业纠纷

4、负责本局涉及律师、公证管理工作的国家赔偿案件

5、依法查处律师、公证员违法违规案件

6、负责律师、公证员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理等

7、依法受理当事人不服公证机构作出的拒绝、撤销或不撤销公证的决定的申诉

张文联

办公室

1、国家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司法部有关警务管理工作的规章

1、负责对局管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任免

2、负责对干警的教育培训

陈治国

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内容一览表

责任部门

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执法责任内容

直接责任人

基层科

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4、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5、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7、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8、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1、依法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核

2、依法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证照

3、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年检注册审查

4、依法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

5、依法查处行业违法违规案件

6、依法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邱锋


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和长沙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范围,以《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内容一览表》明确的执法职责为准。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内容:

(一)部门负责人是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有具体实施意见、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是否全面承担执法责任,并将执法责任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掌握、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持证上岗;

(四)执法活动是否规范,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明确并按规定公示,有无越权或滥用职权现象。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五)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严格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六)有无涉及执法过错或行政违法而引发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案件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情况;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其它部门配合协作和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第四条 考核评议采取百分制进行。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本办法第三条之(一)、(二)、(三)、(四)、(五)款均以16分计算,(六)、(七)款分别以10分计算,其中:

(一)部门负责人重视行政执法工作5分,制定有具体实施意见5分,有配套制度和措施6分;

(二)全面履行执法责任8分,执法责任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各4分;

(三)执法人员熟悉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8分,组织培训、持证上岗8分;

(四)执法活动规范4分,按规定公示4分,执法文书制定规范并及时归档各2分,无越权或滥用职权4分;

(五)严格履行法定执法责任10分,无违法违规情况6分;

(六)无执法过错或行政执法违法的10分;

(七)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好,无推诿、扯皮的现象6分,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4分;

第五条 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90分者为合格,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执法违法、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二)单位错案率高于5%,个人年度办理两起以上错案的;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率低于75%的。

第七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考评相结合。自查自评应当实事求是;抽查考评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各部门交叉检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核对有关文件材料、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向行政相对人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抽查考评结果作为计分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经局长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3)须依法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和处理结果;

(3)须依法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审查程序、结果;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须依法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3)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4)须依法公示的其它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和义务;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须依法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三)设立公示栏;

(四)在岳麓区司法局网站公示。

第五条 一般的公示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部门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第六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岳麓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执法过错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处罚错误的;

(六)执法中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执法案件经上级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认定为错案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错案。

第四条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依法由本单位先承担赔偿义务或者其他责任。根据导致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原因、后果、影响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条 对于过错责任人,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

(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三)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造成错案的部门和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由执法监督室调查核实过错责任事实,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行政首长确认。

第八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中属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执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执法监督室执行;涉及经济赔偿的由财务部门执行;给予政纪处分的,报请区监察局负责追究;涉及人事任免或调离执法岗位的,报请区人事局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在三十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司法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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