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须知
一、必备材料
继承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要求按遗嘱继承的提供公证遗嘱原件或法院确认证明;
4、所继承的遗产产权证明。
赠与公证
民事协议公证
2、协议财产产权证明;
3、所需公证的协议原件。
经济合同公证
2、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3、合同标的产权证明;
4、所需公证的合同原件。
遗嘱公证
2、所处分的财产证明;
3、有无剥夺无劳动能力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情况证明。
法人资格、法人代表身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类公证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需公证的文书原件。
委托公证
2、需公证的委托文书原件。
亲属关系公证
2、所需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公证程序:申请 受理 审查 出证
申 请
提出公证请求的人,称为申请人。公证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如举证、交纳公证费、正确使用证书等。如果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中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申请人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代理人代办。
受 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公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将不予以受理。
审 查
审查是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公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定过程。公证审查的重点有: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审查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做必要的说明和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以及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帮助。
出 证
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从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4、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内容和形式合法;
6、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准确属实;
7、影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承 诺:材料齐全,一周内出证
地 址:银盆南路357-3号威胜大厦518室(桐梓坡路口)
联系电话:0731-8902254 89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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