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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庭开庭调解程序和纠纷调解回避制度


 司法局 2008-07-30

调解庭开庭调解程序

 

    一、调解主持人介绍调解参与人员情况,宣布开庭调解原则、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调解主持人、记录员询问和核对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调解主持人询问纠纷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人员回避。

四、纠纷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发生经过及对纠纷调解的要求和意见。

五、纠纷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庭提交有关证据或提供证人证言,并由调解主持人当庭质证。证人对自已证词签字认可。

六、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辩论(两轮)。

七、各方当事人、证人就各方陈述、质证、辩论发言,记录进行审核后签字认可。

八、调解主持人就已核准的事实依法分析纠纷的性质、焦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提出调解协议的初步方案。

九、调解主持人与调解参与人分别做纠纷当事人的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调解协议方案。

十、纠纷当事人各方在调解主持人的主持下,签定调解协议书,或由调解主持人宣布调解暂时休庭,择日通知再行调解。

十一、宣布此次开庭调解结束。

 

 

纠纷调解回避制度

 

一、回避有两种方式,一是调解人员自行回避。调解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纠纷不应承担调解任务;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回避。

二、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有厉害关系;③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④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三、原定的调解人员回避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另行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调解。

四、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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