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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和矛盾纠纷定期回访制度


 司法局 2008-07-30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二、矛盾纠纷一般由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登记;

三、纠纷登记时,当事人应填写纠纷登记表,也可由调委会工作人员填写,再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四、纠纷登记后,登记员应及时进行归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调委会进行调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矛盾纠纷定期回访制度

 

1、回访应定期进行,具体期限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较复杂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效果。

2、回访要有针对性。回访的主要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复杂的易反复的矛盾纠纷,一类是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回访是要有重点人,即影响协议履行的关键人、容易闹事人以及有利于协议履行的中间调停、斡旋人。

3、回访内容:了解协议的执行  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4、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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