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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假证追究制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司法局 2008-07-30

错、假证追究制度

 

一、公证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是指公证人员受理证件后,因自己的过失出具错证或延误办证期限,给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退还公证收费或经济赔偿责任及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二、公证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赔偿的原则。

三、由公证人员的过错责任引起的退赔应统一由公证处对外承担,公证处退赔后再向有过错的公证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因公证人员的过错(指负全部责任),造成以下情况的,应退还全部公证费:

1、因公证人员的过错造成公证文书撤销的;

2、因公证人员的过错,超过办证期限仍未出证,当事人已交公证费并要求终止的。

五、因公证人员的过错(指负全部责任)而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依照本制度进行赔偿:

1、因公证人员的过错,无故超过办证期限致使误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2、经人民法院认定确系是已生效的公证文书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公证处进行赔偿的。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一律不予退赔:

1、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或终止的;

2、公证人员与当事人串通或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故意办错、假、伪证的。

七、退赔手续: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退赔事实与理由、退赔金额)并提交有关凭证,经主任向有过错的公证人员审核后,由处领导研究批准予以退赔。

八、公证处赔偿后,视情况再向有过错的公证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费用。

九、当事人对公证处的退赔决定有异议的,可双方协商,也可向公证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予以解决。

十、一年内连续出现错、假证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及出现一次与当事人串通、故意办错、假、伪证的,公证人员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公证处有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公证员资格。

 

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一、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1、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公证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2、有要求公证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4、有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决不讲假话,作假证;

    3、按规定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5、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以上告知书内容本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现本人郑重承诺: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公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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