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初审)
(一)审批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1年3月31日第60号令);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1年1月1日实施)。
(二)审批条件
1、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者;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者;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者。
4、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从事过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从事过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三)申报材料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套):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持原件);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的实习鉴定意见及同意聘用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持原件);
4、健康状况证明;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2、审核受理环节审查;
3、上报市司法局审定;
4、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长价费字[2002]36号
收费标准:260元/年(含公告费100元)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核准)
(一)审批项目依据
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1年1月1日实施);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3月13日第59号令)。
(二)审批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3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三)申报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各区、县(市)申请设立报告;
3、章程:
4、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5、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6、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程序
1、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2、审核受理环节审查;
3、上报市司法局审定;
4、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长价费字[2002]36号
收费标准:520元/年(含公告费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