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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的主要制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


 司法局 2008-07-30

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的主要制度

 

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制度。在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时,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受理、统一委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聘请办理法律服务业务。

二、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后,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要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三、重要案件报告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对于受理的、可能会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避免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

四、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情况,论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

五、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六、统一收费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国家计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统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援助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八、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

三、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五、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七、不得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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