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沙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地处湘江以西的岳麓区正经历新城开发建设的新一轮发展变迁,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内容、成因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预防调处的难度越来越大。为此,我局服务于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人民调解主导作用,积极创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设立驻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在各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室,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刑事和解调解有机对接(简称“三调联动”),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岳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自2005年以来,我局连续3年被长沙市司法局考核为红旗单位,而中央、省、市多家新闻媒体也先后三十多次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岳麓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接连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三调联动”工作,同意我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增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现在,岳麓区委、区政府已基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与惯例:法律上的问题找司法局咨询,重大矛盾纠纷请司法局参加。
一、解放思想,创建调节新模式
2006年8月,我局大胆创新,联合区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民事案件诉前人民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报请上级同意,率先设立了全省首家驻法院人民调解室,聘请了2名诉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确立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的新模式,今年以来,我局联合区法院再次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程序,充实了“诉中委托调解”、“执行和解调解”等内容。随之,2007年6月我局与区公安分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全区在公安派出所内设立人民调解室(即驻所调解室)的制度,规定了驻所调解室受案应遵循的原则、范围和职责。今年3月,我局又突破常规,联合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领域,再次率先在全省设立了首家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室,确定了1名刑调对接专职调解员,成功实现了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的全面对接。截至今年7月底,通过驻法院人民调解室,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25件,调结222件(其中进司法确认程序进行速裁的10件,调处不成向法院起诉的15件),正在调处的3件;通过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室,受理刑事和解案件8件,成功调处7件。
二、民调主导,带动联调大发展
(一)打造平台,全面对接
在我局的主导下,加强与两院的合作,采取三项措施,建立诉调对接优势平台,实现了联调工作全面对接。
1、办公场所对接。由我局牵头,两院配合,先后在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开辟了两间人民调解室,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由法院和检察院解决办公经费,司法局解决人员经费,使纠纷当事人不出法院、检察院就可以解决纠纷。
2、人员机构对接。我局请示上级,成立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主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成员13名,由各街、乡司法所长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具体联系区法院立案庭,民一庭和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诉调对接”的组织协调工作,先后聘请3名法律专业人员,作为驻法院、驻检察院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具体纠纷调处过程中,一般纠纷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处理;较大纠纷,可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派街道、乡和社区(村)的相关人民调解员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纠纷,还可以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法院、检察院相关法官和检察官一起介入调处。通过人员对接,资源共享,真正实现了联调效率的最大化。
3、调解程序对接。第一步,主动告知。民事案件在立案或审理时,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案件,立案庭、民一庭和公诉科向相关当事人出示《人民调解告知书》(告知书上记载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好处,有利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第二步,征求意见。当事人向驻院人民调解室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进入人民调解程序;第三步,实施调解。按人民调解规则、程序实施调解;第四步,处理反馈。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的,回访履行情况及对调解工作的建议,如当事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则进入司法确认程序,报区法院民一庭进行速裁;调解不成功的则建议进入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案件调解成功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检察院可考虑从宽处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犯罪嫌疑人拒不悔改,未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则由检察院依法处理。第五步,总结归档。对手续齐全、材料完整的案件,认真立卷,存档备查。
(二)落实制度,高效运行
1、落实免费调解制度,减少当事人成本支出。我局与区法院在2006年8月共同出台的文件中明确规定:“调解室进行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院对由立案庭转入调解室处理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我局与区检察院在今年3月共同出台的文件中也作了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参加人民调解,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支出,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而言,无疑帮助其解决了实际问题,切实体现了司法为民。
2、落实有限调解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衡量诉调对接机制成效的重要标准就是调解的高效率和成功率。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调解效率,切实化解矛盾,我局规定了有限调解制度。即在有限的时间内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调解。在调结时限上,我局与区法院、区检察院规定了:诉前民事案件在30日内调结,诉中委托案件在15日内调结,刑事和解案件在10日内调结。对到期未能调结的纠纷,驻院人民调解室则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及时向检察院公诉科反馈,以尽快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的范围上,我局与区法院、区检察院明确规定: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部分民事案件移交驻法院人民调解室进行诉前或诉中委托调解;将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移交到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室调解。这样就充分实现繁简分流,更利于更好更快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3、落实定期回访制度,确保调解实效。驻院人民调解室调处纠纷后,坚持定期回访当事人,及时掌握调解效果以及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意见。对当事人表示满意的调解案件,归档备案;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及时研究并加以改进;对当事人在驻院人民调解室达不成协议而向法院起诉的纠纷,人民调解室及时向法院通报情况,并移送调处材料,保持人民调解室与法院工作的连续性,为法院迅速明确纠纷焦点,实施重点突破提供条件。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室已达成共识的部分及时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分歧的部分则重点进行诉讼调解,通过司法手段促成双方最后解决纠纷。
三、和谐共建,整合资源有实效
1、保障民生司法,减轻群众诉累。俗话讲“法不容情”,很多普通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想通过庭外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但却缺少调解和沟通平台,通过将人民调解融入民事诉讼、刑事和解,既减轻了群众诉累,方便群众诉讼,又能使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更好地体现“民生司法”的内涵。
2、调解力度加强,节约司法成本。在法院、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实现司法调解、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发挥人民调解灵活快捷、沟通更为顺畅的优势,从而提高和解率,加大调解力度,优化调解效果。同时也减少诉讼坏节,节约司法成本,使其能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3、化解民生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人民调解与法院工作、 检察工作相结合、与司法调解、刑事和解相对接,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一新机制的出台,将更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促进社会和谐,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2008年7月30日